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对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指导医疗机构明确临床专科建设方向和任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 估 程 序
第七条 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方向分为重大专病、系统疾病领域、平台专科三个类别。
第三章 监 督 管 理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指导,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评估相关数据质量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度将本辖区开展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工作情况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